二、变更、续约业务优化内容
(一)与新办地址证明材料进行统一
应提交深圳市内不动产权证或经深圳市各区属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的租赁凭证作为实际经营地址证明材料。其中,租赁凭证的租赁期应达一年以上,租赁面积应达5㎡及以上,且办理业务时租赁凭证未过有效期。
(二)增加免提交地址证明材料的相关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提交地址证明材料:
1.深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复设立或前海管理局引进的企业;
2.前海住所托管企业申请当日在前海信用信用评价为A;(新系统开发功能后实施)
3.前海住所托管企业申请当日在前海信用评价为B,且年纳税额不为0,有2人以上半年缴纳社保记录并提供证明;(新系统开发功能后实施)
4.法人股东为前海企业,申请当日在前海信用信用评价为A;(新系统开发功能后实施)
5.法人股东为前海企业,申请当日在前海信用信用评价为B,且年纳税额不为0,有2人以上半年缴纳社保记录并提供证明;(新系统开发功能后实施)
6.前海住所托管企业或其法人股东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并提供证明;
7.自然人股东为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人才及团队成员、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特支计划)入选者、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及孔雀团队成员、前海境外人才和紧缺人才等。
三、实施时间
以上优化内容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1月1日前在住所托管系统审核通过的,按原条件办理。
关于上述优化内容,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热线秦经理13670275609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