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昌松
山东男子刘太锋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济南市章丘区县道301线行驶时,与相向而行的60多岁拾荒老人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事故后刘太锋自认为没有撞人而驾车离开,次日觉得不对劲报警,被认定为逃逸,负事故全责,自首也未认定。
考虑其是初犯,支付部分赔偿且认罪认罚,章丘区法院以刘太锋犯交通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刘太锋已上诉,现济南中院正在二审。
虽然也是交通肇事事故,但本案跟很多同类案件的不同在于,撞死的是“无名氏”——死者迟迟无人认领,警方通过多种方式查找其家属无果,肇事司机发动家人在周围村庄走访询问、事故现场询问、登报寻人也无果,法医提取DNA也没什么进展。
这也导致,肇事司机本想承担赔偿责任、表示道歉,以求得对方家属谅解,却找不到门路。
非但找不到受害者家属,他找了多个部门,可因为没有先例,没有部门愿意接受这部分赔偿款和出具谅解书。
而山东省高院有关的量刑细则明确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这样一来,尽管肇事司机刘太锋态度诚恳,却无法享有相应的从宽政策。
从报道可知,现在涉事司机刘太锋咨询了当地公安等单位,这些单位都表示无法代为接受刘太锋的赔偿款项,更无法代为出具谅解书。这些单位的态度和行为完全可以理解,因为接受款项的确师出无名。
鉴于此,有些法律人士建议,对此特例,司法机关可以进行特殊处理,如对他的赔偿款先由有关机关提存,再积极寻找被害人家属;还有人建议,尽早修改法律条文,可以让肇事者将赔偿款进行提存,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期间经过后,由提存部门开具谅解书,视为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