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老领导”将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变现,温州永嘉县的吴某因此以洗钱罪获刑。
澎湃新闻9月25日从永嘉县检察院获悉,该院在一起职务犯罪案中发现该洗钱犯罪线索,审查后对嫌疑人吴某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据介绍,吴某1982年出生,曾给当时担任永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瓯北派出所所长的叶某当过驾驶员,2014年离职到企业工作后仍与叶某保持联系。叶某对他十分信任,将受贿所得的金条、香烟(券)交吴某转卖。吴某说,自己从未在转卖中取利,纯粹是帮“老领导”的忙。
起诉书指控,2010年至2012年,吴某任叶某驾驶员。2014年3月至2019年2月,叶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金条、香烟(券)等,多次要求吴某将金条、香烟(券)变卖,转为现金。吴某知道香烟(券)、金条等可能是叶某受贿所得,仍将上述财物变卖,将所得钱款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给叶某。经查,吴某帮助叶某转换的香烟(券)、金条计167850元。
去年9月,永嘉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对叶某作出逮捕决定。澎湃新闻了解到,叶某已因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