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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教师多次与未满14岁女生发生性关系 被判7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5 00:39:19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86
核心提示:(原标题:兴化市政法系统公布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编者按: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今天起,市委政法委牵头会同市各相关部门

(原标题:兴化市政法系统公布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

编者按: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今天起,市委政法委牵头会同市各相关部门,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陆续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和育人环境。

兴化市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典型案例

市检察院:舒某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江苏一教师多次与未满14岁女生发生性关系 被判7年

被告人舒某某与被害人小A系师生关系,两人于2018年11月份左右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2日期间,被告人舒某某明知被害人小A未满十四周岁,仍在被害人小A家中,多次与被害人小A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2019年9月12日,兴化法院以被告人舒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时禁止其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被告人舒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2月16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儿童权益。本案被告人舒某某已娶妻生子,却利用教师身份,博取被害人的好感并与之建立所谓的“恋爱关系”,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舒某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理应做模范守法的典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表率,应当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其所作所为严重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秩序,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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