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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开讲:夫妻债务"共债共签" 具体是怎么认定共同债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3 17:28:02  浏览次数:76
核心提示:付鹏博从事婚姻家庭法务工作20年,对于这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他最为关注的,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棘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民法典开讲:夫妻债务"共债共签"  

5月22日,全国人大会议开幕式上,民法典草案亮相,并再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付鹏博从事婚姻家庭法务工作20年,对于这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他最为关注的,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棘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付鹏博 :现在实务当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夫妻单方对外大额举债的问题。在2015年,有一对夫妻,丈夫之前有网络赌博的习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赌博先把家里的钱亏了,后来瞒着妻子,借了钱到外面去赌,又输了1000多万。

赌博事实败露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将剩余的主要财产给了妻子和孩子。然而,丈夫的欠下的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债权人便将离婚后的夫妻两人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妻子与丈夫共同偿还债务。

付鹏博:虽然他们已经离婚了,但是一并起诉。

记者:原因是这个债务是发生在他们婚姻发生关系存期间。

付鹏博:对。

防止假离婚真逃债 司法解释“24条”饱受争议

中国现行婚姻法一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但在2003年底,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当时在什么情况下作出了这个简称“24条”的司法解释呢?

付鹏博:如果是夫妻配偶一方来签字的话,原则起诉只能起诉我一个人,配偶可能就会通过离婚的方式,把财产拿走。

记者:那假离婚目的是真逃债。

付鹏博:为了逃债,就把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把财产给了配偶。

“24条”司法解释本来是为了防止假离婚真逃债而设立的规则,实践中,却引发了另一个饱受质疑的后果,那就是很多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甚至是巨额债务。在付鹏博代理的那起案件中,一审法院以24条为依据,判定妻子共同承担上千万元的债务,而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一时间,社会上要求废止或修改的声音不绝于耳。

付鹏博:她们主要的观点就是希望能共债共签,这是她们一个核心观点,我不知道我没有签字就不要让我来承担。

记者:再具体说的话就是认为24条解释实际上侵害了未举债的人的这个权益?

付鹏博:对。就是说认为配偶没有知情权,可能并没有用到这个,不知道这个事情,甚至也没有用到借的债务,那就不应该由配偶来承担。

争议之下,最高法院在2018年1月17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在夫妻债务问题上做出调整,改变原先“一刀切”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保障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以防范无辜者“被负债”现象,体现“共债共签”的理念。

司法解释出台之时,也正值民法典编纂。不过七个月后,首次面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初稿中,夫妻共债共签的新规并没有列入其中。

去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多年关注家事法务工作的律师李亚兰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民法典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 律师 李亚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当中认定标准不一致,而且从法官的自由裁量上看,也没有统一的尺度,所以我认为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纳入到法条,应当予以明确。

李亚兰提交议案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先后两次到她所在单位做立法调研,今年两会,李亚兰在审议民法典草案时发现,“共债共签”条款已经在民法典中得以体现。

《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延伸阅读:

草案”为什么要确立“夫妻共债共签”原则?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贤兴:显然,“草案”吸收了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新解释”)确立的“夫妻共债共签”、家事代理债务规则和家事代理之外的举证分配原则,这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根本性修正,有着十分积极的价值。

“夫妻共债共签”,本身就是最好的债权保护和风险防范之策。双方都签字了,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任凭他们真离婚还是假离婚,都是债务人,他(她)怎么跑得了?

过去之所以出现“假离婚真逃债”现象,就是因为没有夫妻双方签字,才给心术不正的债务人与配偶商计搞个“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未签字的配偶那一方,等到债权人起诉时,发现债务人变成“光人一个命一条” 。

为了防止这种“假离婚真逃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便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24条”的制定者就是犯下了一个根本的逻辑错误。为了防止“转移财产假离婚”这种现象,他们就搞个“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举债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24条”。

结果,“假离婚真逃债”看起来似乎“堵住”了,却导致了一种更为严重的恶果:让千千万万未参与债的订立、不知情、未享受债务利益的原债务人配偶一方无端被背负巨债,其中很多是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即使不是虚假或违法之债,但让未参与、不知情、无受益的配偶莫名“被负债”,也极不公平和合理。

一个“共债共签”,既可防止“假离婚真逃债”,也可避免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恶意串通恶意举债或违法举债。

来源:综合 央视新闻 红网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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