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还未开幕,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已经引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讨论。有代表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为13岁;也有代表认为,一味较真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并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
陈建银也建议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拟提交《关于修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议案》。“从黑龙江13岁赵某某强奸案至湖南衡阳12岁男孩弑母案,到大连13岁蔡某杀害10岁少女案,一起起骇人听闻的未成年人暴力涉案犯罪案件接踵而至,不断冲击着公众脆弱的神经,伤害着人们的感情,挑战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底线。”她说,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未成年人暴力、性侵、抢劫等犯罪案件屡屡发生,校园欺凌也屡禁不止,恶性犯罪越演越烈,犯罪低龄化、成人化趋势明显,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她引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于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的数据:2018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捕15205人、不起诉8332人、附条件不起诉6959人,同比分别上升6.9%、13.8%和16%;应当依法从严惩戒的,批捕29350人、起诉39760人,同比分别上升4.4%、下降8.8%。“因此,预防和制止未成年犯罪形势非常严峻。”
陈建银认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决定于未成年人普遍的辨认及自控能力,而非年龄本身。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979年刑法确立的,当时未成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与现在同日而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建议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刑法的16周岁,调整为14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的14周岁,调整为12周岁,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能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威严,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