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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维持一美国欧盟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09 13:16:46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133
核心提示:商务部维持一美国欧盟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5月9日公告,自2020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原标题:商务部:对原产美国和欧盟的部分进口无缝钢管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5月9日公告,自2020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公告全文如下:

商务部维持一美国欧盟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20-5-9

2014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5月10日起5年。2019年6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6月14日起调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2019年5月9日,应国内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对国内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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