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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爽诉周立波和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一审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01 01:04: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135
核心提示:今日(2020年3月31日)上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就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和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就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周立波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周立波应

今日(2020年3月31日)上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就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和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就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周立波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周立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唐爽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上海长宁法院审查);驳回唐爽其余诉讼请求。

就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唐爽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和在今日头条发布的微头条、文章及视频链接;唐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周立波、胡洁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上海长宁法院审查);唐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胡洁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元;驳回周立波、胡洁其余诉讼请求。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网络生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上海长宁法院综合案件事实、证据,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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