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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梅农商行违法遭罚 违规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31 13:58: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91
核心提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黄冈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黄冈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黄冈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黄冈保监罚决字〔2019〕7号)显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黄梅农商行”)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黄冈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湖北黄梅农商行成立于2014年7月18日,注册资本3亿人民币,熊精干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前三大股东黄梅县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照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冠辉科技有限公司各持10%比例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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