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竹溪农商行违法遭罚 支行柜员侵占客户资金 - 财经资讯 - 亿席商务网
标王 热搜: 广州  SEO  贷款  深圳    医院  用户体验  网站建设  机器人  贵金属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财经资讯 » 正文

湖北竹溪农商行违法遭罚 支行柜员侵占客户资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9 15:39:01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112
核心提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十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显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十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显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不严,支行柜员侵占客户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堰监管分局对单位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经查询,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李斌,持股比例3.5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以上是“湖北竹溪农商行违法遭罚 支行柜员侵占客户资金”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亿席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本企业其他资讯

 
网站首页 | xml | top资讯 | 粤ICP备1109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