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陷资金困局
行长瞄上商业承兑汇票转贴业务
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洪虎良、鲁万雯伙同倪某(另案处理),使用空壳公司虚构贸易背景、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或使用其他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并用伪造的银行业务文件与公章通过背书对汇票进行编造,利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民泰瓜沥支行”)名义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并转让,骗取下手银行票据贴现款共计人民币(下同)44亿元,造成实际损失25亿元。
故事要从六年前说起。
彼时,作为本案重要人物之一的倪某还是一位“真行长”。2013年年初,倪某至浙江民泰瓜沥支行负责筹建工作,后任该行第一任行长。但很少人知道,当时的他已经出现资金问题。
2012年至2014年,倪某陆续借款给朋友8000余万元做资金转贴生意,后因资金无法回笼产生巨大资金缺口。他将这一状况告诉了本案中的另一重要人物——其贷款客户洪某,恰巧洪某说自己也有资金困难。
两人随即一拍即合,商议一起做商业承兑汇票转贴业务。同时,洪某将鲁某介绍给倪某认识,并说鲁某认识很多银行,可以帮忙解决资金问题。
紧密筹划
伪造“萝卜章”、联系票据中介
接下来,倪某等人开始快马加鞭地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布了大量细节。按时间线来看:
2014年10月,洪某在倪某办公室给民泰瓜沥支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银行公章文本的复印件等进行了拍照;
2014年11月,洪某伪造好民泰瓜沥支行的汇票专用章和收讫章,以及营业执照等基础材料等;
约一周后,鲁某说她联系好了一家银行,可以开立同业账户,过几天要上门核实,让倪某负责接待;
几天后,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鲁某的带领下到民泰瓜沥支行,并拿出《开户确认书》让其签字,该文件上加盖了假的支行公章。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本案中的重要工具,假印章的“出炉”其实颇为容易。2014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洪某很急地打电话问其下属汪某,有没有地方刻章。他提了两个要求,一是章是铜制的,二是这个章中间要会转,并说当天就要拿到。汪某便联系几个刻章小广告上的电话,并将洪某写给其的刻章要求交给对方。
这个章当天就刻好了,汪某拿到后交给洪虎良。根据汪某的供词,他记得洪虎良之前是刻了一整套章的,但好像其中一枚刻错了,所以很急地让其去刻这枚章。
“假行长”铤而走险
8个月套取银行资金超42.8亿
准备工作做得差不多了,倪某的行长地位却出现问题。
2015年年初,倪某因为放贷问题被派到分行上班。2015年3月18日,因发现民泰瓜沥支行违规问题突出,贷款大量逾期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决定给予倪某撤职处分,处分期限24个月。
不过,这并没有影响倪某等人实施计划,这位已被撤职的“假行长”仍然冒充“真行长”到处“洽谈”。
同业账户开好后,洪某经常安排倪某去见票据中介或其他银行的人员,其只要表明是民泰瓜沥支行的行长即可,具体业务由洪某、鲁某负责洽谈。这期间,洪某让倪某多弄些公司用于开商业承兑汇票。
接下来,便是预谋落地阶段,倪某、洪某、鲁某三人进行了一系列票据诈骗行动。经审理查明,具体犯罪事实包括两大方面。
1。票据诈骗事实。2015年1月和8月,三人利用空壳公司虚构贸易背景、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再使用伪造的民泰瓜沥支行的虚假业务材料、业务印章,以民泰瓜沥支行的名义将24张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并转贴现给后手银行,以此骗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款。
其中,1月骗得贴现款2.9069亿余元,被倪某、洪某、鲁某、其他票据中介等人瓜分,用于归还借款及个人消费等。同年7月,倪某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到期汇票,遂通过鲁某借得2亿元以兑付该3亿元汇票。
8月骗得贴现款10.7291亿余元。被倪某和鲁某各处分5亿余元。倪某将所骗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等,被告人鲁万雯将所骗资金先后出借给湖南金某再生资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5亿元,出借给温州九龙生态园旅游有限公司1.395亿元等。案发前,该笔票据款仅兑付1450万元。案发后,向某借款的人陆续归还贴现款1.431亿元,实际造成出资行兴业银行莆田分行损失9.424亿元。
2。骗取贴现贷款事实。2015年4月至6月,洪某及倪某使用伪造的银行业务资料、业务用章等材料,以民泰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多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从而骗取贴现款。出票公司收到贴现款后,支付巨额好处费给中介人员,被告人洪某及倪某亦从中牟利。
经计算,三个月时间一共骗取贴现款逾29.2亿元。收到上述汇票贴现款后,光大国际公司以融资服务费名义支付好处费,倪某分得701万余元。
整体来看,通过上述两大犯罪事实,倪某、洪某、鲁某等人一共套取银行资金超过42.8亿元。
洪某、鲁某分别被判处10年、15年有期徒刑
倪某另案处理
根据一审判决,被告人鲁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洪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5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
根据判决书,2015年4月至6月,陈某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票据业务部工作人员,在经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联系转贴现业务的前后手银行等为票据中介提供帮助,以促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完成,从中收受票据中介肖某1等人支付的好处费共计2285万余元。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