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临时停车下人可能暗藏致命安全隐患。山东临沂一名女子孙某开车等红灯时,让9岁的未成年人刘某下车前往路边店铺取餐,刘某开车门时与后方驶来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周某被撞倒,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罗庄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现实中,多数“开门杀”事故并非意外,而是交通陋习叠加责任缺位导致的人祸。很多驾驶人误以为开门是乘车人的事、与己无关,殊不知驾驶人是车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一次违规下人、一次疏忽提醒,可能会酿成“开门杀”惨剧,这种触碰法律红线、漠视生命安全的行为,最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
案发当日,孙某驾车载亲戚家的孩子刘某在商业街购物,在前往一店铺途中路遇红灯,遂将车辆停在机动车道内等候红灯,停车位置正好在店铺对面,中间只隔一条非机动车道。为图方便,孙某未观察后方是否来车,也未提醒同车的9岁未成年人刘某下车注意安全,随即安排刘某前往对面店铺取餐。此时,后方陆续有电动车驶来,刘某下车时未观察后方来车及道路通行情况即打开车门,与后方驶来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周某被撞翻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孙某积极施救、报警,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无事故责任。法院审理后结合孙某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开门的是乘客,为何判刑的是司机?日常行车中,驾驶员掌握车辆控制权,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车辆停靠位置、乘客上下车安全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尤其是搭载辨识能力、避险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司机的安全注意义务、审慎管控义务会进一步升级,更应当提前预判风险、全程提醒管控、杜绝危险行为。本案中,事故根源并非孩子的偶然失误,而是司机在先的连续违法与履职缺位。结合法定责任归属、事故因果关系、特殊主体保护规则三方面清晰界定刑事追责的法定主体应为孙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