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男子孙某和球友在江苏宜兴某篮球馆打球,在下场休息时晕倒,虽经多日抢救,但孙某最终不治去世。随后,孙某家人将篮球馆经营者告上法庭,他们认为篮球馆未配备AED,导致孙某晕倒后错失黄金抢救时机,并提出了406444.76元的索赔要求。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规定要求经营场所、公共场所配置AED设备,遂驳回了孙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资料图片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9月某日晚8时许,男子孙某在宜兴某篮球馆内座椅休息时突然晕倒,球友发现其异常并尝试进行按压。晚8时18分左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心肺复苏;8时20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21时,孙某被送至医院就诊。后来,孙某又辗转两家医院治疗,但仍在数日后死亡,死亡原因为颅内损伤。
孙某家属认为,孙某晕倒后,现场监控显示球馆管理人员虽然实施了人工心肺复苏的抢救行为,但球馆未配备AED等必要急救设备。心脏骤停时AED是唯一的有效除颤设备,球馆没配AED导致孙某晕倒后错失黄金抢救时机,应视为球馆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侵权行为与孙某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家属提出了40余万元的索赔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