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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通告 严打涉枪涉爆犯罪[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10-04 23:48: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79
核心提示:重庆市公安局10月4日发布消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公安局于10月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重庆市公安局10月4日发布消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公安局于10月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通告旨在全面收缴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物品,并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内容如下: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禁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禁止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禁止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的信息;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在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主动交出非法物品者,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犯罪人员如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刀等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刀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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