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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机自动报警醉驾男子辩称是自首 法院未予认可[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9-15 23:48: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68
核心提示:周某通过车机系统将110设置为第二紧急联系人。一次醉酒后,他启用车辆驾驶辅助系统回家,途中停车上了趟厕所,返回车内后因困乏呼呼大睡。车企紧急救援中心发现异常后拨打预设紧急联系人110请求协助处置,最终周某被赶到的交警查出醉酒驾驶

周某通过车机系统将110设置为第二紧急联系人。一次醉酒后,他启用车辆驾驶辅助系统回家,途中停车上了趟厕所,返回车内后因困乏呼呼大睡。车企紧急救援中心发现异常后拨打预设紧急联系人110请求协助处置,最终周某被赶到的交警查出醉酒驾驶。面对拘役处罚,周某提出自己相当于主动报警,有自首情节。

2026年3月19日19时许,周某醉酒后手动驾驶浙A某品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某村出发,欲回到家中,行驶途中启用车辆辅助驾驶功能。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周某因上厕所而停车,后返回车上睡觉,车辆未继续行驶但仍处于启动状态。20时03分,某品牌紧急救援中心因该车驾驶人员开车过程中长时间未接管车辆,呼唤无回应,于是拨打预设紧急联系人110请求协助处置。执勤民警到场后,发现周某涉嫌醉酒驾驶,将其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

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他认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他事先主动设置110作为第二紧急联系人,目的之一是在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机关能够阻止其犯罪。他认为自己自愿预留接受公权力处置的渠道,在车机发出呼叫提醒后主动接管车辆,终止危险驾驶行为,虽具备逃跑条件却滞留现场等候民警,属于自动投案。其辩护人也提出,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将醉酒后车辆自动驾驶的行为入罪评价的逻辑是将驾驶员与辅助驾驶系统视为一个整体,醉驾后智驾开车仍属于驾驶人醉驾。同样逻辑下,周某喝酒后车辆自动替其报警,也应认定为被告人的主动投案行为。

法院认为,关于周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在本案中,从主观动机分析,周某并无主动投案或委托投案的主观意图。周某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主体,车机系统仅是其行车辅助工具,不具备独立判断能力,更不能代其表示主观意志。本案的求助行为是车机系统基于预设程序自动触发、车企依职责处置的结果,目的在于对驾驶人员实施救助,而非受周某委托代为向公安机关投案,更不能认定为是周某主动投案的外化行为。周某关于其预设110号码为紧急联系人是为了在自身犯罪时公安机关能够阻止的辩解,显然不合乎常理,紧急联络程序亦不具备其所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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