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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基因报告导致的撤销婚姻判决 携带无症状致病基因是否属患有重疾[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9-11 23:47:59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55
核心提示:结婚四年并育有一女后,陈玲(化名)与丈夫闻一丁(化名)的婚姻关系被法院判决撤销。2025年3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关于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规定认定,陈玲婚前已患有严重...

结婚四年并育有一女后,陈玲(化名)与丈夫闻一丁(化名)的婚姻关系被法院判决撤销。2025年3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关于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规定认定,陈玲婚前已患有严重遗传性罕见病“亨廷顿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判决撤销二人婚姻。

一份基因报告导致的撤销婚姻判决 携带无症状致病基因是否属患有重疾

案件的核心证据是一份十二年前的《分子遗传检测报告》。该报告载明,检测到陈玲HTT基因外显子1的CAG重复数,其中一个为18,属于正常范围,另一个为45次。依据国家卫健委诊疗指南,该数值属于完全外显突变,携带者几乎必然发病。闻一丁获知该报告后诉至法院,主张女方婚前隐瞒重大遗传病。


陈玲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她表示,自己多年来从未出现舞蹈样动作等临床症状,婚前医学检查亦显示合格,自认属于健康人,不具有法定告知义务。二审判决后,陈玲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等机构检查,病历均载明其“未明确器质性疾病”。


据此,陈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基因携带”不等于临床与法律意义上的“患病”,该申请被裁定驳回。目前,陈玲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正在等待复查结论。


无临床症状的致病基因携带,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前应告知的“重大疾病”,成为该案双方争议的核心。因一份基因报告导致的撤销婚姻判决,也引发了法学界与医学界对相关法律适用边界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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