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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发文加强聘用制书记员队伍规范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8-06 00:44: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48
核心提示:最高法等五部门印发意见,规范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明确实行聘用制、总量控制,取消劳务派遣,建立十级等级及薪酬动态调整机制,并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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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五部门印发意见,规范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明确实行聘用制、总量控制,取消劳务派遣,建立十级等级及薪酬动态调整机制,并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

记者8月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加强聘用制书记员队伍规范管理。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应当配备在审判业务部门,主要实行聘用制管理,原则上不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聘用制书记员实行用人额度总量管理。各省区市人民法院书记员(含编制内和聘用制)总量与核定的法官员额数量大体相当,并严格控制规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逐步取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意见提出,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原则上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对于聘用制书记员缺口较大、省级统一招聘周期偏长、人案矛盾特别突出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基层人民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自行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意见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等级设置为十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高级至四级高级聘用制书记员、一级至六级聘用制书记员。建立上级人民法院指导、本级人民法院主管、政治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用人部门日常教育管理的责任体系,聘用制书记员的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由所在部门和政治工作部门共同负责,强化聘用制书记员日常监督管理。

意见强调,聘用制书记员根据等级执行相应工资待遇,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享受相应待遇。薪酬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官助理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时,可将具备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作为部分相关岗位的招录(聘)条件,进一步拓宽聘用制书记员职业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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