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则案例。女子王某与男子赵某相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在交往期间,王某打算与丈夫离婚,赵某主动通过微信转账8000元给王某,明确表示这笔钱用于聘请律师。然而,在离婚事宜尚未办妥时,王某与赵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分手。
赵某认为既然已经分手且王某没有成功离婚,这8000元应当退还。多次索要无果后,他将王某诉至法院。在法庭上,赵某称这笔转账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未成就,因此钱应返还。而王某辩称,这是赵某为了让其离婚自愿给的律师费,不同意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明知王某有配偶仍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并出资帮助王某聘请律师打离婚官司。这种行为意在破坏他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违背公序良俗。由于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属于自然债务,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