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上班时间是早晨6点30分,但在2023年11月13日早晨6点20分,他在上班路上因心源性猝死倒地身亡。张某生前所在公司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其家属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保险金。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家属40万元保险理赔款,但保险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在上下班途中因突发心源性疾病猝死,既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也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符合任何一项保险责任情形。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事发当天早上6时10分左右,张某从家中出发上班,约6时20分在街边倒地死亡。公安部门排除了刑事案件和他杀的可能性,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张某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此外,法院查明张某生前所在公司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过雇主责任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发当日张某的正常上班到岗时间是6点30分,从张某住所地及工作地点的距离及路线来看,张某是在前往工作地点的合理路线及合理时间内倒地死亡。根据涉案雇主责任保险单的约定,“雇员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赔偿”,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然而,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认为张某发生事故的时间是上下班途中,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上下班途中因突发心源性疾病猝死,既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也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且未进行工伤认定。因此,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对保险合同条款适用情形的错误认定,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