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民政局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印发了《无继承人逝者丧事承办和遗产管理工作指引》,对无继承人逝者丧事办理、金融资产查询领取、丧事费用优先支付等的办理要求作了规范。市民政局发布了相关问答。
“无继承人逝者”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且无遗嘱继承人的逝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一位独居人士过世了,又没有父母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应该怎么办?继承开始后,如果逝者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那么由逝者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来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需要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让区民政局当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如主动承担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有债权债务关系等。
例如,无继承人的李老伯去世了,他的远房亲戚张先生在李老伯生前长期关心照护他;另一位远方亲戚王先生帮李老伯办理了丧事并垫付了丧葬费;或者李老伯生前欠郑先生1万块尚未归还。这里的张先生、王先生、郑先生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如果区民政局做了遗产管理人,是否丧事也由其承办?丧事承办人和遗产管理人是两类不同的民事主体。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在遗产继承开始后,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而逝者丧事应由丧事承办人办理,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会有一定的决定程序,但并不影响丧事承办人办理丧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