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正式施行。此前,一篇关于“公职300万、民企3万立案”的深度报道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果只是帮忙传话、牵线搭桥或组织饭局,甚至一分钱未收取,也会构成犯罪吗?答案是肯定的。介绍贿赂罪的成立不以行为人实际获得经济利益为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及司法实践均将“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作为本罪的核心行为要件,而非是否从中获利。即使没有从中获利,这种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一个热心的朋友在明知对方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仍帮助双方建立联系,即便自己分文不取,其行为性质同样可能落入犯罪范畴。《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一款首次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介绍贿赂”行为的含义——即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这标志着从“结果导向”转向了“行为导向”。
周骏律师指出,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介绍贿赂行为的认定常依赖于贿赂结果是否形成及行为人是否获取好处;而《解释(二)》聚焦于“促成行为”本身——只要实施了促成贿赂的行为,就可能面临刑事规制。
然而风险远不止于此。《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罪数竞合”规则: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又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行贿或受贿行为,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犯罪或受贿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被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还算是较轻的后果(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一旦被认定为行贿罪共犯或受贿罪共犯,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惩罚,可能构成重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