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村干部救驴友摔伤村里买单 公共资源不应无条件兜底。对屡屡发生的驴友遇险事件,救人是生命至上,但个体的违规行为不应由公共资源无条件兜底。据新京报报道,3月8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北京市代表团小组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炭厂村党支部书记邢卫兵发言时,现场还原了一起驴友爬野山被困事件。去年10月,一名驴友中午进入炭厂村附近的野山,尽管山下提示牌子明确写着“未开放区域严禁入内”,该驴友还是下午联系村里求救。十几位村干部和村民随消防进山参与搜救,过程中一位村干部摔伤,后续治疗费花了几万元,全部由村委会承担。

邢卫兵认为,可以优化应急救援机制,清晰界定有偿救援与无偿救援的界限。因个人违反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应施行有偿救援。事情发生在门头沟,却说在了大众心坎上。“每年村里类似这样的事情不下10起”,可见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近年来多地发生的驴友救援事件也敲响了警钟,提出了如何抑制驴友冒险冲动以及如何更公平使用公共救援力量的问题。
文旅正热,名山、野山穿越兴起,总有驴友探险的身影。一些驴友无视明确的禁区、禁令,将户外穿越当成一场冒险,事前“雄纠纠”,事后“怕兮兮”。目前,针对此类事件,我国对动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这或许让部分任性的探险者以为一旦探险变“冒险”,总会有人给予无偿救援。其实,对于野外救援,代价很高,全部无偿救援并不合理。
如去年庐山发生的11名驴友野游被困事件,当地政府调集多方救援力量共200余人,调用专业照明、吊装设备和无人机等装备参与营救,初步估算救援费用近50万元。事后,获救者被当地政府追偿了7万元的救援费用,相关组织者被处以行政拘留。但相比于救援成本,追偿费用并不算高。
对于明确违反禁令的驴友,获救而不追偿会让部分人心存侥幸,不合理消耗公共资源,带来公平问题。从“免费救援”到“自行买单”,不仅当成为社会共识,更要建立明确的、有约束力的应急救援追偿机制。我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为应急救援追偿提供了法理支撑。但对于野游驴友的救援追偿,还需要解决救援成本计算、费用分担、分歧仲裁等问题,通过优化应急救援追偿机制来解决,打上制度补丁,让追偿有依据、有保障,让违规者付出代价,让公共资源得到合理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