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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未系绳扑倒老人 主人被判赔22万 新法将严惩遛狗不牵绳行为[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1-07 01:06: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100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八十九条对养宠遛狗不牵绳伤人等行为划定了“红线”: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八十九条对养宠遛狗不牵绳伤人等行为划定了“红线”: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金毛未系绳扑倒老人 主人被判赔22万

今年1月6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去年12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民事判决书。51岁的河北女子孙某在小区院内遛狗时,其饲养的金毛犬在未系犬绳的情况下将60岁的陈某扑倒在地,致其腰椎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孙某赔付陈某各种费用共计24万余元,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孙某赔付2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均居住在竞秀区。2023年10月1日早上,原告陈某在小区院内遛狗时被孙某饲养的金毛犬扑倒。当日孙某一家带陈某去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陈某随后住院治疗22天。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一审法院判决孙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24万余元。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陈某已达退休年龄,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因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因此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误工费的判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孙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22万余元。

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2024年12月,江西赣州一公园内四条大型犬撕咬母女俩;同年4月21日,河南一名3岁男童被恶狗攻击不幸离世;同年9月,贵州凯里市一名幼童被大狗撕咬拖拽。这些悲剧提醒人们重视犬只管理和养犬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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