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虐待自己8岁的女儿小如,并指使她偷窃,还不让她上学。社区居委会发现后,将该女子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该女子的监护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中包含了此案。
小如生父不详,出生证上的父亲并非其亲生父亲。她的母亲郭某不仅存在虐待行为,还阻止她接受义务教育。小如的外祖父母均已去世。2024年2月,社区居委会起诉要求撤销郭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小如的身心健康,使其处于危困状态,因此判决撤销郭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社区居委会为小如的新监护人。
判决后,为了尊重小如的意愿,社区居委会委托小如舅妈负责她的日常照料,采用“监护人”与“照料人”分离的模式。法院向社区居委会出具《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社区居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监督小如的委托照护情况,定期探访并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制定成长档案,保障她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与其学校老师密切沟通,帮助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为落实《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法院推动社区居委会与小如舅妈签署委托协议书,并要求舅妈出具承诺书。社区居委会委托舅妈照料小如的日常生活,定期进行探访并支付生活补贴,实现“国家监护+亲属代养”模式。此外,法院联合妇联组织、公益组织等提供长期帮扶,确保小如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得到切实有效保障。民政、妇联、教育等部门也协作解决监护权转移后的管理问题。
最高法认为,此案中法院创新性地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的适用对象从父母扩大到公职监护人,丰富了国家监护制度的内涵,传递了公职监护人应确保未成年人获得良好家庭教育环境的理念,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为公职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