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突然离世,其子女均声明“放弃继承”,遗产管理人如何确定?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判决某县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成某与甘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2018年4月3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甘某偿还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56000元及相应利息。然而,执行过程中发现甘某的个人财产与其关联公司的财产混同,导致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2023年5月19日,甘某因突发疾病去世。法院查明,甘某早在2011年已与妻子离婚,父母均已过世,仅有三个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但三个女儿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甘某的遗产因此无人继承也无人管理。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指定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某县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和清偿债务。某县民政局则认为,更基层的乡镇街道或村民委员会更适合担任此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应由县级民政部门还是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现有证据显示甘某未立遗嘱,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遗产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的状态。考虑到成某与甘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某县民政局相对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和财产状况,且甘某的遗产主要在城区且跨街区,由某县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适宜。最终,法院判决指定某县民政局为甘某的遗产管理人,该判决已生效。
当公民去世后出现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赋予了民政部门作为中立“管家”的职责,通过清理遗产、确认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方式,防止财产无序状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本案中,债务人去世后其三名子女均放弃继承,导致债权人长达八年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此时由民政部门出任遗产管理人成为关键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