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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丽春”改名要什么精神证明 名字变更引发争议[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1-05 22:41: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50
核心提示:广元市旺苍县的一位居民最近因名字问题感到困扰。这位居民不喜欢自己的名字“丽春”,多次向当地派出所申请改名,但均被旺苍县公安局驳回。该居民称,自己在9月底向白水派出所提交了改名申请,但一天后就被拒绝

广元市旺苍县的一位居民最近因名字问题感到困扰。这位居民不喜欢自己的名字“丽春”,多次向当地派出所申请改名,但均被旺苍县公安局驳回。该居民称,自己在9月底向白水派出所提交了改名申请,但一天后就被拒绝。询问原因时,户籍室工作人员表示,名字没有歧义,因此无法更改。居民认为这个名字给自己带来了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

对此,旺苍县公安局回复称,成年人更名需要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经审核,“丽春”不存在歧义,改名理由不充分,故不予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四川省于2018年出台了《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其中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例如,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变更的;姓名或姓名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等。

记者联系了旺苍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改名工作依据该规程,并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综合办理。公安局已再次联系该居民,要求其补充医院开具的相关精神证明,以此佐证原有姓名对其心理和精神造成伤害。在补全资料后,公安局将通过其改名申请。

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勇律师表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若符合法定条件仍被拒绝,公民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四川省公安厅双基总队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针对现行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相关部门正在调整修订工作规程,预计明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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