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下午,高光华向媒体透露,云南元江县公安局已撤销此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了1902.08元国家赔偿金。高光华表示,元江县公安局一副局长当面向他道歉,并称会调查办案的相关人员。谈及此事,高光华坦言内心五味杂陈,当时朋友圈所发内容措辞过于绝对。这段时间以来,他背负着沉重的心理压力,工作与个人生活均受到了不小的冲击。他认为警方既然撤销了处罚,说明他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建议他们以后办理此类案件要慎重。
元江县公安局9月20日作出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澧江派出所办理的高光华涉嫌诽谤他人案,经调查存在程序违法、处罚不当,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撤销元公(城)行罚决字〔2025]182号行政处罚决定。
高光华的代理律师张具堆表示,《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元江县公安局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行使的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职责,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对此,作为代理人也对元江县公安局“有错必纠”的担当和责任表达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