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前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一起因未缴纳社保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开展巡回审判。
2021年,临近退休的蒋某应聘上海某物业公司。双方在谈工资社保时都认为蒋某快退休了,与其花钱缴纳社保,不如把社保费用折现。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公司按月将应缴纳给社保部门的费用折现支付给蒋某。此后,物业公司按约定每月发放社保折现费用,蒋某对其收入颇为满意。
然而,2022年初,蒋某工作时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和赔偿,物业公司和蒋某产生了巨大分歧和矛盾。2023年5月12日,距离蒋某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蒋某从物业公司离职,并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支持了工伤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3万余元。后物业公司不服,诉至奉贤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蒋某认为物业公司应当赔偿仲裁委支持的全部金额。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已根据约定每月发放社保补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蒋某临近退休,部分赔偿金额应当予以扣减。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无需缴纳社保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二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而依法予以递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便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私下约定,也无法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未缴纳社保情况下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