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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收父亲生前百万转账遭继母起诉 法院判决返还205万[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8-06 22:31: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113
核心提示:费某乙去世后,其儿子费某甲基于继承起诉继母舒某。舒某查询发现丈夫费某乙生前向费某甲转账了233万余元。因此,舒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费某乙对费某甲的赠与款项行为,判令费某甲返还233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费某乙去世后,其儿子费某甲基于继承起诉继母舒某。舒某查询发现丈夫费某乙生前向费某甲转账了233万余元。因此,舒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费某乙对费某甲的赠与款项行为,判令费某甲返还233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费某甲向舒某返还20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显示,舒某与费某乙于2012年3月15日登记结婚,费某甲是费某乙与前妻邱某之子,邱某与费某乙于2008年7月24日离婚,费某甲由邱某抚养。2024年5月1日,费某乙在家中死亡。费某甲自述2014年至2019年在大学上学,其中2016年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在美国留学。舒某主张费某甲返还2018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5日期间费某乙向费某甲转账的23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费某乙向费某甲的转账虽然基于父子关系,但数额较大的部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费某乙未经舒某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费某甲,构成无权处分,故对费某乙向费某甲部分转账行为应当予以撤销。经审理,费某乙对费某甲赠与的205万元主要用于购买商品房交纳房款,且数额较大,未经舒某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费某乙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财产部分的赠与系基于亲情的自愿,是对子女的关心关爱和帮扶,故对费某乙处分属于舒某财产部分的赠与行为应当予以撤销,费某甲需向舒某返还其中的102.5万元。

2016年至2019年8月前,费某甲在国外留学期间,费某乙对其赠与主要基于父子关系,用于完成学业,故舒某主张撤销并返还2018年至2019年期间的1.6万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剩余的27万余元,每次转账均数额不大,主要用于帮扶子女,且系费某乙基于亲情的自愿,不应撤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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