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一名入职四年的收费员小林因拿走公司两瓶洗手液用于清洗自家小车而被公司开除。小林及其律师认为,公司因两瓶价值不足10元的洗手液将其认定为严重违纪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明显欠妥。已经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后,再施加重复乃至加重的处罚显属不当。
小林于2020年10月10日入职广西某投资集团玉林公司担任收费员。2024年6月,公司发现放置在食堂门口洗手台的洗手液多次丢失。经调查发现,6月21日和6月30日,小林两次私拿洗手液清洗自己的小车,并将用剩的洗手液留在自己的车里,未放回原处或归还给公司。
玉林公司随后约谈了小林,小林承认了私拿行为并归还剩余洗手液,但拒绝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小林表示拒绝签字是怕加快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7月,玉林公司取消了小林当月的月度绩效工资。同年11月起,公司多次通知小林补签《谈话记录》和《谈话录音音频》,但小林都拒绝签字。最终,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同年12月18日向小林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并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
2025年1月,小林向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其经济赔偿金3.75万余元,并索赔2024年年终绩效工资2.17万余元及2024年12月工资2500元。仲裁委经审理后驳回了全部仲裁请求。随后,小林上诉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也被驳回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小林私拿公司的两瓶洗手液价值虽小,但其性质仍为公司财物,其行为既违背了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又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目前,小林的代理律师称正在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