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气温不断升高,从6月开始,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将可以领取高温津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无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时,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将其纳入工资总额。
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在工作环境温度不能降到33℃以下的情况下,同样享有高温津贴。目前,全国31个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大多在100元至300元之间。
当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预报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当气温介于37℃至40℃之间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且不得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内连续工作超过3小时;当气温处于35℃至37℃之间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工作时间,同时禁止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于不适宜高温作业的员工,应调整其工作岗位。此外,不得让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33℃以上的工作环境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