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老板范海生因涉嫌假冒专利罪,在2021年失去人身自由212天。2024年7月,该案在重审一审期间,检方以“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范海生不予起诉。
范海生的律师向沈阳高新区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共计申请国家赔偿1029.8万余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98037.28元(暂以2023年赔偿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财产损失1000万元。范海生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此案由范海生公司的竞争对手报案引发。2021年3月,沈阳警方在北京将范海生抓捕归案。在范海生被批捕后,其律师多次向沈阳高新区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该院以其不认罪为由,继续羁押。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沈阳高新区法院取保候审,他共被错误羁押212天。
范海生曾是北京中科普金特种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经变更,现为该公司实控人、经理。2021年,范海生因涉嫌假冒专利罪被沈阳警方抓捕后,在沈阳被羁押212天。
2025年4月28日,范海生的律师向沈阳高新区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共计申请国家赔偿1029.8万余元。其中暂以2023年的日平均工资即每日462.44 元提出人身自由赔偿金98037.28元(462.44 元×被羁押天数212天);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范海生据此还提出1000万元财产损失赔偿请求。
范海生表示,本案直接导致其与浙江、广东等地多家合作企业的合作终止,致使其不仅损失了巨额收益,更损失了巨大的商业机会和市场。他的公司还是某重大国际赛事抗菌餐具供应商,本案的错误处理直接导致其丧失该商业合作,造成巨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