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虽然没有明确限制性别,却以“招男性”为由婉拒女性求职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判决涉事公司赔偿女性求职者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小丽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在网络招聘平台上发现某公司的“法务专员/助理”职位与自己的条件十分匹配,且公司未对性别提出要求。她投递简历后不久,系统显示简历未通过筛选。小丽询问原因时,公司回复称想招一位男同志。面对这一答复,小丽感到不满并继续追问,但公司没有再回应。小丽认为公司存在就业歧视,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因此诉至法院。公司辩解称该岗位最终录用了女性,并不存在歧视,而“招男性”的说法只是为了缓解小丽未被录用的不适感。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在筛选求职者时不应以性别为由拒绝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因此不接受公司的解释,支持了小丽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赔偿小丽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法官黄鼎锋指出,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行使自主用工权的同时,必须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机会。本案中,公司因小丽是女性而拒绝其求职申请,构成对小丽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各个环节公开透明、有章可循,不得以性别为由设置额外门槛,这样才能降低法律风险,提升企业社会形象,推动就业环境更加公平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