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是餐饮服务中的关键环节,为确保这些单位及其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能够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这一规定。
《规定》共27条,详细规定了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及供餐单位的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强调了集中用餐单位应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及供餐单位的管理,在选择承包经营企业和供餐单位时必须挑选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并且从供餐单位订餐时需按规定检查所订购食品的质量。如果集中用餐单位未履行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则将依法受到处罚。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及供餐单位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责任制,并依法配置食品安全总监与食品安全员。对于学校和幼儿园这类特殊场所,当它们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承包经营企业管理时,学校或幼儿园自身也应设置食品安全总监一职。所有相关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特别是针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和幼儿园,将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理措施。
为了更好地协同各相关主体共同保障食品安全,《规定》要求集中用餐单位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之间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并建立定期交流沟通机制,共同排查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现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各方应立即停止提供餐饮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