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近日联合公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针对“刷脸”住宿、“刷脸”进小区等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泛化、强制使用等问题,办法明确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非强制原则,规定在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情况下,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时,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在消费、金融、出行等社会各领域快速普及,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侵犯隐私、泄露个人信息的担忧。例如,取厕纸需要刷脸,甚至有客户担心售楼部违规转卖人脸信息而不得不戴头盔看房,这些现象暴露出技术应用中的价值迷失。
建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有助于精准划定应用边界,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权益。这并不是限制技术进步,而是通过制度完善为技术滥用划出法律红线。此外,《办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脸识别技术研发、算法训练活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为开展人脸识别技术的攻关研究和应用创新预留了空间,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应用场景的风险等级,《办法》建立了差异化管控标准,比如对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采集制定了专门的处理规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同时,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这种弹性监管既防范信息安全暴露风险,又保留技术创新空间。
《办法》出台获得了民众的支持与点赞。我们无法阻碍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但可以通过法治框架约束技术在合理的轨道上飞跃。在数字经济纵深发展过程中,还需提升全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大家不再焦虑“被看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