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其中一辆车上的一名乘客受伤。这起事故因两名司机均为醉驾而变得复杂。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将驾驶员刘某和李某起诉至四川绵阳涪城区法院。法院认定二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判处刑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伤者赔付12万元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名驾驶员对已支付的保险金进行追偿。
2021年2月20日,酒后驾车的刘某搭载张某某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李某承担同等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检测,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9.3mg/100ml,李某为136.5mg/100ml,两人均达到醉驾标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李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张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按刘某45%、李某45%、张某某10%的责任比例进行承担,刘某和李某分别赔偿张某某近5万元。
2023年9月,保险公司在绵阳盐亭县法院和涪城区法院分别提起对李某、刘某的诉讼,要求追偿已垫付的保险赔偿金12万元。李某和刘某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判决二人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承担责任,且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金额。
法院认为,两名驾驶员李某和刘某均是醉酒驾驶,造成张某某受伤,依照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和刘某各承担保险公司赔偿金额12万元的45%,即各承担5.4万元。张某某作为受害人,虽然对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但并非事故侵权人,不承担追偿责任。
法官提醒,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购买交强险不是“万能险”,针对醉酒驾驶等情况,即使保险公司参与理赔,也可向事故侵权人进行追偿。醉驾不仅会面临刑事责任,还会面临巨额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