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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后妻子跳楼致残被丈夫送娘家 夫妻扶养义务引争议[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18 22:15:33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75
核心提示: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关爱,相互扶持,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然而,在生活的琐碎与挑战面前,婚姻中的双方有时也会面临考验,甚至走向破碎。当夫妻一方身患重病,另一方选择逃避时,该如何处理?丁某(女)与陈某(男)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活甜蜜

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关爱,相互扶持,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然而,在生活的琐碎与挑战面前,婚姻中的双方有时也会面临考验,甚至走向破碎。当夫妻一方身患重病,另一方选择逃避时,该如何处理?

丁某(女)与陈某(男)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活甜蜜。但随着时间流逝,面对生活中的柴米油盐,双方因性格差异感情逐渐产生裂痕。2013年8月的一天,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陈某负气出门,妻子丁某一人在家情绪激动,从自家五楼窗户一跃跳下,坠地造成伤残。经鉴定,丁某属伤残二级,终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终生完全性护理依赖,依赖程度属一级。

丁某生活不能自理后,身为丈夫的陈某却避之不及,不仅将丁某送回其父母家中,把照顾妻子的责任全部推给年过七旬的岳父、岳母,更是拒绝接丁某回家,也没有为丁某治疗康复支付费用。丁某的生活起居完全依赖其父母的照顾,既无经济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无奈之下,丁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

法庭上,丁某认为,在自己既无经济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陈某作为丈夫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保障丁某生活正常维持。陈某辩称,夫妻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丁某生病期间没有和自己共同居住,对自己、对家庭都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因此不应让自己承担丁某的生活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与原告丁某自2013年3月即分居,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均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丁某从5楼坠落,经鉴定为二级伤残,终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终生完全性护理依赖,陈某作为其丈夫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保障丁某生活正常维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丁某生活费19415元及护理费3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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