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江苏吴中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检察院指控吴中进出口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锋在2011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协助林锡钦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公告披露,案件的核心人物林锡钦自2012年起在内地和香港成立了多家公司,并实际控制这些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林锡钦伙同他人利用这些公司非法购买数码相机类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这些产品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分销至零售终端,形成大量富余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林锡钦安排人员将大量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汇入其实际控制的境外公司账户。
在此过程中,吴中进出口参与了相关操作。林锡钦安排人员与吴中进出口等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并通过虚假方式申报出口,将货物走私入境后再次循环申报出口。最终,通过这些手段,林锡钦等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从而骗取国家大量的出口退税款。
作为协助方,杨锋在2011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担任吴中进出口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流程。吴中进出口与林锡钦控制的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办理出运手续、银行结汇和出口退税等事项,收取服务费用。合作期间,吴中进出口明知林锡钦的出口业务存在不合理之处,仍协助其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吴中进出口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共收到林锡钦控制公司开具的发票14875份,涉及金额15.24亿元,取得出口退税额共计2.42亿元,非法获利1600万余元。2021年10月28日,杨锋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吴中进出口自愿退缴非法所得,杨锋也退缴了部分非法所得。
衡东检察院认为,吴中进出口和杨锋协助林锡钦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吴中进出口和杨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杨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在诉讼审结之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正常开展,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