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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遏制“35岁就业歧视现象”:平等就业需法律护航[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04 21:27: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96
核心提示:“35岁现象”在我国就业市场上依然存在,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等现象普遍。特别是在国家已经明确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方案并付诸实施后,年龄歧视对劳动者就业权益造成直接损害

“35岁现象”在我国就业市场上依然存在,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等现象普遍。特别是在国家已经明确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方案并付诸实施后,年龄歧视对劳动者就业权益造成直接损害。从各类招聘信息来看,年龄成了用人单位可随意设定限制的指标,有的单位甚至根据学历分段设置了32岁、30岁、27岁等限制条件。以招聘教师为例,一些高校与研究机构对博士毕业生设定了“35岁以内”的限制性条件,这不仅严重背离了公平就业的积极政策导向,也使得一些青年学子因年龄限制无法找到称心工作,造成人才资源浪费,加剧就业结构性矛盾。

郑功成认为,35岁限制入职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主管部门应进行有效干预。在人均受教育年限和人均预期寿命持续延长、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大背景下,就业领域年龄歧视现象的泛滥及其不良效应日益凸显。要尽快遏制就业年龄歧视现象,制定纠正这一问题的时间表与路线图。他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清理原有的带有年龄歧视的政策性文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营造不因年龄影响平等就业、公平就业的政策环境。国家应当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特别是年龄歧视现象中发挥带头作用,并接受社会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开通就业年龄歧视的申诉途径,建立相应处理机制。同时,建立就业歧视公益诉讼制度。

他还建议督促用人单位避免在招聘公告中随意设置年龄等限制性条件,对拒不纠正的单位,应在相关政策上予以惩戒。此外,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将反就业歧视纳入其中,对就业歧视现象给予明确、清晰的法律规制。平等就业是建设公正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劳动者参与公平竞争的前提,应当成为衡量就业质量、实现高质量就业的核心指标。应鼓励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让各类人才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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