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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国华: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支持创投发展[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03 22:41:39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80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国投公司董事长袁国华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建立的创投企业主要有“公司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国投公司董事长袁国华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建立的创投企业主要有“公司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公司制创投采取“先税后分”模式,综合税负在40%左右;合伙制创投采取“先分后税”模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一基金核算”和“年度整体核算”方式,综合税负分别在20%左右和5%—35%。根据财税〔2018〕159号文要求,合伙制创投投资人需要在其自身尚未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就基金实现的盈利先行纳税。

合伙制创投企业优势在于“先分后税”,可避免企业层面和合伙人层面的双重征税。然而,在实践中,袁国华观察到,合伙制创投企业选择“单一基金核算”仍存顾虑,因为创投企业若选择单一核算,3年内不得变更,在合伙层面将不能扣除基金惯常发生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其他服务费等经营费用,也不能将不同项目退出的投资收益和投资亏损跨年结算,最终税收优惠力度不大。此外,财税〔2019〕8号文规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可以为个人LP按照20%的优惠税率代缴,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该暂行办法发布以前,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不区分“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统一按照“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类型一经确定,不能修改。

袁国华建议,在推动落实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避免“一刀切”。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税收优惠享受资格时,应全面考虑政策背景及企业状况。如果将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作为创投企业的唯一判断标准,建议基金类型可作修改,尤其是针对成立日期早于暂行办法的基金。通过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来支持创投机构集聚和发展,对于我国培育本土优秀科技企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袁国华还建议支持上海开展鼓励长期投资的税收政策试点,探索充分抵扣创投成本的全生命周期计税模式。鉴于合伙制基金的长周期和高风险的特点,某一个年度的经营成果并不能代表基金作为一个整体真实的盈利状况。他建议按照投资人实际取得的收益情况进行征税,即投资人收回本金前不征税,待投资人真正实现收益后开始征税。他还建议对投资硬科技初创企业的创投企业给予专门制度安排,比如出台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项目投资期限越长,对应企业所得税税率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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