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进功能型无人车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功能型无人车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构建完善的管理机制,培育高效的监管能力,并探索可行的商业模式。
该意见稿指出,功能型无人车作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场景之一,具有运行速度较慢、应用场景较为固定的特点,安全系数高且市场发展潜力大,符合新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功能型无人车指的是能够在无需人工主动操作的情况下,在道路上自动安全行驶的无人驾驶电动轮式车辆,如无人物流车和无人环卫车等。这类车辆能够有效弥补夜间城市物流运输及道路清扫等场景中的劳动力短缺问题,提高城市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
由于功能型无人车具备独特的产品形态和技术特征,直接适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存在局限性。为此,北京、上海、杭州、重庆等20多个城市和地区已出台相关政策或法规,在功能型无人车的速度限制、通行车道选择以及开放区域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北京已累计投放超过600台无人配送车,全国范围内部署数量超过了2000台。
自功能型无人车出现以来,深圳市积极推广小规模、区域化、多场景的应用试点,在产品和技术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当前,深圳市认为功能型无人车已经具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更广泛试点应用的技术基础与条件。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适用于深圳市内物流和环卫领域的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管理,鼓励利用夜间较为优质的道路资源进行快递物流、商超配送等仓到仓运输任务,同时支持使用无人环卫车执行道路清扫工作。对于公园、广场、园区等相对独立区域内服务或作业的功能型无人车,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运营试点”被定义为以探索商业模式为目的,在城市道路及特定区域内进行无人物流、环卫等服务或作业的试验活动。
此外,指导意见还详细规定了申请参与试点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运营服务能力报告、试点方案及其第三方评估意见、适合车辆类型的商业保险单据以及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报告等。申请企业还需确保其车辆具备数据记录存储功能,并能按要求实时向政府监管平台传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