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果园-新城墓群保护区域内发生了一起古墓葬损毁事件。酒泉某公司在修建乡村道路时采挖砂石,导致该区域内的古墓葬遭到破坏。近日,甘肃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判决书,多名涉案人员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2年5月,酒泉某公司中标酒泉市肃州区果园镇村组道路硬化工程。该公司执行董事李某甲明知果园镇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区,为获取更高利润,安排副总经理许某某和李某乙在施工地附近采挖砂石料。同年6月至8月18日期间,许某某与果园镇西沟村总支部书记张某联系,在果园镇西沟村5组西北约300米处(处于果园-新城墓群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砂。期间,挖掘机司机李某曾将古墓葬内的一人头骨挖出并拍碎,混入砂石料中运走。村民高某因存放洋葱目的多次阻拦采挖,并要求挖掉古墓葬,许某某最终同意并安排李某将古墓葬挖毁。
2022年8月18日,李某乙接替许某某担任项目部经理,继续安排李某在大坑内采挖砂石料。从2022年6月至9月,酒泉某公司的行为造成了长约240米、宽约50米、深约3至5米的大坑,彻底损毁了位于中间南侧靠东处的一座古墓葬。经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此次破坏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果园-新城墓群造成极大破坏,无法明确被破坏的墓葬数量和年代,但确认该区域存在古墓葬。此次破坏活动对该地区的历史文化和考古学研究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甲、许某某、李某乙、张某、李某、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同时,酒泉某公司未经依法审批非法采挖砂石料,价值175078.26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法院认定李某甲、许某某、李某乙、张某为主犯,李某和高某为从犯。一审判决中,李某甲、许某某、李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高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酒泉某公司及李某甲、许某某、李某乙、张某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关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定罪量刑准确,但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二审法院维持了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定罪及量刑部分,撤销了非法采矿罪的定罪和量刑部分,宣告酒泉某公司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