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逃避缴纳过路费的案件。被告人苏某多次驾车撞击栏杆强行冲卡或尾随前车,逃避缴纳车辆通行费,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苏某在北京市顺义区京承高速北石槽等高速站口,先后60余次驾驶汽车正常领卡驶入高速路,然后在服务区卸下车牌,通过收费站ETC通道时发现无人值守,轻轻顶开栏杆逃费通过,或者跟随前车趁抬杆未落时加速闯卡逃费,随后将高速通行卡丢弃。经统计,苏某逃费金额7022元,造成卡片损失费1960元。2024年6月22日,苏某被查获到案,并赔付了涉案通行费及卡片损失费。公诉机关认为,苏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高速公路收费员或升降杆来不及防备,公然驾车撞击栏杆强行冲卡或尾随前车,逃避缴纳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法院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解析,在司法实践中,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多被认定为抢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被发现,仍采取跟车过杆等方式闯关逃费,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收费站对该路段通行费的取得和占有权利,具有公然性和非法占有的故意。虽然司机没有直接夺取收费站的财物,但其行为导致收费站失去应收取的通行费,与直接抢夺收费站财物导致其利益减少的效果相同。因此,逃避ETC的行为被认定为抢夺罪,主要是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采取的直接、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收费站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交通收费秩序,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看似隐秘,但高速公路管理方会通过系统筛查多次驶入高速但无缴费记录的车辆,进行预警提示,发现并上报违法犯罪行为。涉事司机不仅要补缴相应偷逃费用,还要面临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