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根据该办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占比不低于70%,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租赁住房。在套型占比方面,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占比应不低于行政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的70%。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性房源和市场性房源。这类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可以直接向个人或家庭出租,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定向整体出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出租,有剩余房源时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可以申请租住一套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夫妻婚前各自申请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婚后需按规定在90日内腾退一套。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时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除市、区引进人才外,申请人申请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时需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则充分给予企业自主运营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