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窦万贵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窦万贵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指控:窦万贵利用担任托里县委书记,吐鲁番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阿克苏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阿克苏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阿克苏地委代理书记、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阿克苏地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简历显示,窦万贵1962年10月生,江苏徐州人,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区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窦万贵长期在新疆工作,曾任托里县委书记,吐鲁番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阿克苏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阿克苏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阿克苏地委书记等职。2018年1月,窦万贵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主席。2024年3月20日,窦万贵被查。
2024年10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窦万贵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出,窦万贵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七个有之”,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跑官买官,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矿产资源开发、工程项目承揽、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窦万贵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窦万贵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2024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窦万贵作出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