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底,皮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义务帮工受伤并获得赔偿的纠纷。阿某是皮山县藏桂乡塔提让村的一名养牛户。去年3月,艾某到阿某家购买一头牛,在赶牛过程中发生了意外。艾某在牵牛回家的路上,牛突然受惊逃窜,他请求阿某帮忙找牛。阿某很快找到牛并将牛绳绑在艾某的电动三轮车上。在收缩绳子的过程中,牛再次受惊甩头,导致阿某左手大拇指被缰绳缠住扯断。
事发后,阿某前往和田市某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并进行了伤情鉴定。经司法鉴定,阿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住院期间,阿某多次联系艾某索要赔偿金,但遭到拒绝。出院后,阿某将艾某起诉至皮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阿某和艾某曾合作十几年且关系很好。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若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经过调解,艾某同意承担阿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5万元,已支付3万元,剩余2万元将在2025年6月13日前支付完毕。阿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中剩余的11万余元。
法官提醒,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和被帮工人都有责任做好生产安全,如果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义务帮工人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