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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前房加名离婚被要250万 法院酌定补偿120万【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15 23:51:38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51
核心提示: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法院指出,在结婚后将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崔某某与陈某某2009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2月,陈某某将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陈某某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当时15岁,平时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同意离婚,但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及资金往来情况,法院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行为一般是以建立和维持婚姻关系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家庭贡献及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给予方补偿对方120万元,既保护了给予方财产权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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