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因不满领导决策提出异议,随后与领导发生言语冲突。公司以该员工行为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员工对此表示不服,认为是领导先出言不逊自己才进行反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主张该员工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为其他公司提供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但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点。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公司需承担不利后果。此外,公司在未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仅针对该员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显失公平。
因此,法院认定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并支持了该员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3480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