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陈鸿起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鸿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其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2年间,陈鸿起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道路工程、涉水工程、保险经纪服务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031万余元。
法院认为,陈鸿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考虑到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且部分退赃,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