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遗产继承案件。富商朱某去世后留下的遗嘱引发了争议。根据遗嘱内容,朱某希望将遗产留给婚外情对象黄某及其非婚生女儿。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中涉及非婚生女儿的部分有效,但赠予黄某的部分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因此,这部分遗产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法院最终判决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总遗产的80%,包括遗嘱中的50%及另一部分的六成;婚生女儿朱某蕙则继承剩余的20%。值得注意的是,在之前的一次诉讼中,法院已判决朱某蕙可以从其母亲(已故)处继承约761万元人民币。这意味着在计算朱某的总遗产时需扣除这部分金额。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例与2001年发生的一桩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案件有相似之处,当时同样认定遗嘱中对婚外情人的财产赠予无效。此外,《民法典》明确规定,无论是否为婚生子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对于这一结果,朱某蕙表示难以接受。她提到自己的母亲早于父亲离世,并且生前患有精神疾病无法立下遗嘱,因此父亲遗产中有一部分实际来源于母亲。朱某蕙通过代理律师表达了不满,并计划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